要证明恶意磋商,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、业务状况、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。
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恶意磋商,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,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。一般而言,产品的保质期、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、再次交易的难度、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,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五百条
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
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
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